【广州刑事律师】
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案例
【广州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13时许,在广州市某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内,因被害人A停放的一辆白色马自达型轿车挡住了被告人B车子的出口,被告人B为泄私愤使用自带的扳手松动了被害人A的白色马自达型轿车左前轮的5颗螺丝钉,导致被害人A当天驾驶该车辆行驶在沙坪坝区上时车辆左前轮脱落,车辆受损。经鉴定,所涉被损的马自达轿车受损部位的直接损失为11690元。
【广州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B为发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汽车,造成被破坏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左前轮脱落,发生足以使行驶中的汽车发生倾覆的危险且严重威胁了高速路上过往车辆的安全行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B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A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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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广州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