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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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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18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1日09:34: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故意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的案例

 

【广州放火罪辩护律师】案情

AB之间有债务纠纷,A多次索要未果。2016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AX加油站购买了25元钱汽油,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茶壶内,并在小卖部购买打火机一个。被告人A开车到达X122号1单元1室B家,进入房间后将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客厅的地板、沙发等处和自己身上,拿出打火机,称要B出来还钱否则点燃汽油。

闻讯赶到现场的被告人A之妻及B的亲属对被告人A进行劝阻,后因AB的亲戚发生争执,被告人A便用打火机点燃沙发抱枕扔在客厅的地板上,李某等人见状立即将火扑灭。后民警到到达现场将被告人A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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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放火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A为索还借款,明知在他人家中放火具有引发火灾危险,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仍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经他人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归案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放火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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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放火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在居民楼的私人住宅内泼洒汽油,并点燃房中物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广州放火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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