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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过失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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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0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1日09:26: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过失决水罪

 

【广州过失决水罪辩护律师】案情

A、BC原均系东莞市X有限公司员工。20176月初,A趁着要到东莞市Y村溪头石场铺路之机,为了把石场里的碎石运走卖钱,遂吩咐C,在石场铺路时叫B挖堤排水。

20176月3日,C在石场转告A的话,让B挖堤排水,并放置排水管,后杨将堤坝挖开约一米宽、80厘米深。当日16时许,在大雨的作用下,堤坝被水冲垮,洪水随即将处于下流附近的印刷厂、豆腐厂及车辆等物品淹没(损失约1000万元)。CB经补救无效,随后离开现场。

20176月12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ABC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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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失决水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过失决水,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决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犯过失决水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C虽只负责传话,但其应当知道挖堤排水即是破坏堤坝原有的构造,可能会发生决水的危险,仍代人传话挖堤,存在犯罪过失。被告人C辩解不构成犯罪,不予采纳。

被告人A、BC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C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能坦白交代,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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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失决水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广州过失决水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条:使用爆炸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爆炸罪 下一条:在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中,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标真伪的鉴定文本属于何种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