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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他人银行卡后,用刀胁迫他人告知银行密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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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9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1日22:13: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入室盗窃他人银行卡后,用刀胁迫他人告知银行密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汪某某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打听到同学杨某某一人居住。汪某某的获取其住址后,在夜间趁其熟睡之际,翻窗进入杨某某家中,窃得其银行卡。

杨某某被惊醒后,汪某某用其家中的水果刀逼迫杨某某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否则便杀死杨某某,杨某某在恐惧之下告知汪某某密码。

汪某某离开后,杨某某立即报警,将汪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在入户窃得他人的银行卡后,为了获得银行卡的密码,汪某某用被害人家中的水果刀,以暴力威胁被害人说出其银行密码。

    此举动以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相威胁,属于压制反抗、强行取财,其犯罪行为升格为抢劫罪,因此对被告人汪某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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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应注意区分抢劫罪和事后抢劫罪。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管制刀具威胁被害人、获得银行密码的行为,属于在盗窃的过程中直接转化为抢劫罪,并非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转化型抢劫,应当直接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关系上,一般认为,两罪均属于非法取得财物型的犯罪,只是两罪在取得财物的手段上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因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规则。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如果为了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行为的,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其根据其取得财物的手段直接评价为抢劫罪。而如果被害人在盗窃既遂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铺、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原则上由于此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应当就其后续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考虑到取得财物行为过程的连续性,刑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事后抢劫,对被告人的整体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予以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取得财物过程中直接评价为抢劫罪的情形。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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