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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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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7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5日21:23: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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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早年离异,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在2018年年初,其父亲由于吸毒在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胡某某处于无人看护、照料的状况。

为了生存,经社会人员介绍,胡某某开始从事盗窃活动,截止2019年3月案发,胡某某共计盗窃金额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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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结合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考量,还有注意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经历、犯罪的原因等,综合全案因素进行量刑上的考量。本案中胡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同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胡某某的父母早年离异,胡某某跟随父亲生活,但其父亲由于吸毒被强制戒毒,胡某某目前的生活无人照料、看管。由于家庭缺失,胡某某年龄较小,法制意识淡薄,不得已走上犯罪道路。综合上述情况对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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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全,法制意识淡薄,若没有其监护人的看管教育很容易在他人的诱惑下走上犯罪之路。

   本案中的胡某某就是一个典例,其在没有监护人加以教育、看管、照顾的情况下,生活艰难,经他人诱惑进行盗窃,因此法律应发挥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功能,对胡某某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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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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