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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售假冒商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对于制售的半成品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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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3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2日22:55: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制售假冒商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对于制售的半成品应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林某某和赵某某听他人说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服装很赚钱,于是便在某某村的一处废弃工厂内商议从事制售假冒服装的事项。其中,林某某主要负责加工生成,赵某某负责对外运输和销售。

2019年年初,村民举报林某某和赵某某的违法从事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前往该废工厂,对林某某和赵某某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当场查处。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林赵两人生产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服装共5万多件,其中半成品2万余件。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和赵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据鉴定结果上述假冒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30多万元。

     由于其中包括2万余件半成品,该半成品是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违反而未能完成生产,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加工成品,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部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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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几点是:

1.      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标的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未遂形态。

3.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遂形态?根据上述《意见》以及实践案例的解读,未遂形态主要体现为“尚未销售”,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实践中“尚未销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其一是该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处于在储存状态下的待售商品;其二是尚未生产完毕但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组装为成为的半成品。

4.      在数额的确定上,根据《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尚未销售的部分,货值金额分别有两档法定刑,一是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二是25万以上。

 

法律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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