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经许可经营注册商标,销售额达到三万及以上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甲在广州市YX区江心洲生产“洋河”、“蓝色经典”、“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双沟”等注册商标的白酒。杨甲负责提供上述假冒的注册商标包装、生产白酒原材料及联系买家;杨乙负责生产调配、运输等。
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YX区江心洲杨甲租赁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蓝色经典白酒19箱及制假原料和工具,共计价值10万余元。在广州市YX区长虹路附近将杨甲、杨乙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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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杨甲、杨乙所生产的假酒,没有按照真酒的价格销售,已经销售假酒价格可以作为未销售假酒的价格参照,本案犯罪数额应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即按照杨甲所供述的假酒销售价格计算,该非法经营数额为10万余元。
被告人杨甲属于经济型犯罪,无其他违法记录,其犯罪主观目的系为筹备患病妻子的巨额医疗费,判处实刑对其患病妻子治疗极为不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其交由社区矫正以后,可自食其力照顾病妻,能为社会减轻负担,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甲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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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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