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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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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47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7日09:2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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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5月,被害人胡某未满十四周岁,黄X系胡某所在初中的老师,其利用老师的身份向胡某索要QQ号,随后分别用两个QQ号和胡某加为好友,并冒充大学生约胡某见面,两人在宾馆见面后,胡某发现其为学校老师,心存畏惧,黄X趁机劝酒,在胡某意识模糊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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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X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X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

以被告人黄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黄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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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被告人X作为被害女学生的在校老师,本应对被害人负有特殊教育职责,但X却利用其老师的身份,以及借助网络虚拟世界对被害人进行引诱和精神强制,以达到奸淫的目的。

X作案之前还通过查询花名册,以证实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全然不顾被害人曾在网络明确表示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企图以此躲避刑事责任,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要依法严惩。

 

《刑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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