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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机关工作人员与人交往,欺骗感情,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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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19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4日09:53: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机关工作人员与人交往,欺骗感情,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6月何某以司机身份进入GZ政法专修学院,2017年因体制改革该学院与司法厅和监狱局脱钩,不再缴纳管理费。

2018年何某买下该学院并任校长。

何某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况下,违法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衔、持有警官证,并以警察、司法干部的身份欺骗女性与其交往。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冒充人民警察与人交往、欺骗感情,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何某违法着警服、佩戴警衔、持有警官证,自称人民警察、司法系统干部,并借此与周某交往,何某本人供述予以证实。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何某与周某2016年至2018年的短信表明,何某为帮助周某做生意而借钱,周某让何某“卖车还账”的表述,足以证明何某与周某之间有经济往来,认定何某转卖车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因此,判何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刑法》中有关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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