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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的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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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6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09日09:57: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的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广州市Y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公司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于201711月至20189月,将其公司的180万元资金打人B有限公司;20185月至1999210日,张某将A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向C所借的部分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本公司公款人民币2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张某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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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即使煤电公司控股A公司的事实成立,张某担任煤电公司控股后的A公司的总经理,不是受委托、委派而担任,而是作为合资一方的私人股东的特殊身份而担任,故张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7号批复中对上述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此规定,张某不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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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

 

《刑法》中有关贪污罪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负责收取病人医药费等费用并上缴单位财务的挂号收款员,是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下一条:不具有营利目的,私自走私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