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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起诉他人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便利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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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58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4日23:28: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证据起诉他人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便利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YD公司因成立以来经营状况持续低迷而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

其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YD公司通过伪造证据与他人相互串通的方式,起诉多家公司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违法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其他产品上。

YD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伪造的证据并与被告人相互串通,欺骗法院作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判决,同时将发YD公司的商标认定为为驰名商标。

诉讼后YD公司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获取盈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YD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双方的串通、伪造有关证据等方式违法获取其公司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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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司法认定遵循“被动认定,一案一定”的原则,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不得将该驰名商标的认定写入判决书主文,同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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