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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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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95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6日23:30: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教师能否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基本案情

20183月初,AJ公立中学的校长陈某某与两名副校长,在该学习组织的特长生提前招生考试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多人的请托,为多名参与考试但成绩没有达到合格线的考生该分,并调换了试卷,指使上述考生并非法录取。

事后,经学生家长举报,AJ公立学校的校长陈某某和两名副校长被侦查机关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作为AJ学校的管理者,在招生活动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考生家长的财物,为多名考生篡改成绩,导致多名成绩不合格考生被非法录取,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虽然是中学的校长,但是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作为AJ公立学校的校长,依法负有招生学生的职责,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多名考生篡改成绩,非法录取成绩不合格考生,并以此接受他人向其给付的利益,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损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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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在对于教师身份的判定上,应当从其从事活动的职责上进行判断。

如果教师仅仅从事教学行为的,其从事的行为不是公务,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教师同时作为学校的校长的,其依法负有招生的职责,因此其在招生活动中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其徇私舞弊,同时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贿赂的,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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