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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单位之名收受贿赂的,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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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7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9日23:47: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借用单位之名收受贿赂的,构成什么罪?


基本案情          

胡某某是当地政府部分的工作人员,只要负责商品质量的监管查处,一日,AA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徐某某向胡某某表示,希望胡某某能为其公司提供“方便”,对一批不合格产品审批通过,并答应事后给予胡某某10万元好处费。

胡某某带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去为AA进出口贸易公司提供虚假的质检报告,使得AA进出口贸易公司加工的不合格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事后胡某某收受AA进出口贸易公司经理向其支付的10万元的好处费。

胡某某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AA进出口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交给单位,部分钱款分给一同参与伪造虚假质量证明的工作人员,其与钱款被胡某某存入其银行账户内。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在收到徐某某给付的钱款后,及时将AA进出口贸易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上交,同时对于上述钱款并为被其一人占有而是分给了单位同事,其不成立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单位法定的商品质量监管职权,事前私自与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协商,以伪造质量检验证明的方式帮助AA进出口有限公司将不合格产品运出辖区,事后又其此收受AA进出口贸易公司给付的钱款,构成权钱交易。

被告人胡某某将收取的费用部分作为罚款交给单位,部分分给同去的执法人员,因而被告人胡某某收受AA进出口贸易公司好处费的行为并非是单位行为,而是借单位之名收受他人财物的个人行为。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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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本质仍属于权钱交易,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得的钱款部分作为罚款、部分与其他参与的工作人员私分的,均不阻碍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的成立,因而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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