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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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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68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7日00:12: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和AA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某是多年的好友,周某某在听说赵某某正进行政府机关的招标活动,便向赵某某提出自己与政府机关负责此次招投标工作的何某某是亲戚,可以帮助赵某某中标,但需要赵某某向其支付一定的“活动费”。

赵某某欣然接受,并将100万元打到周某某的账户上,周某某在接受到上述钱款后,请何某某的多名下属吃饭消费,并向其表明希望在此处竞标过程中给AA科技有限公司以照顾,其工作人员因周某某是其领导的女婿,因而同意帮忙。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何某某的密切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赵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此收受赵某某向其给付的财物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与何某某的女儿早在2017年年初就离婚了,为AA科技公司获取政府部门“照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何某某离婚后,自己与何某某之间不是近亲属,不存在密切关系,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何某某的女儿何某乙在2017年离婚,但是周某某一直同何某某之间保持着密切往来,周某某收受赵某某向其给付的财物后请托何某某的下属工作人员,经该工作人员证实是因为周某某是何某某的女婿才提供帮助的,因此可以认定周某某与何某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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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有密切关系的人一般而言,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其中的共同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

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并不等同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好”,因而只要能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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