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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向工作相关人员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是否属于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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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65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16日23:02: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务员向工作相关人员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是否属于受贿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就任AA市某政府部门的计财处处长一职,在其负责采购政府办公用品的过程、办公室装修工作的过程中,段某某与其朋友BB建设公司的经理楚某某私下联系,段某某称可以将自己负责的办公室装修项目的施工工程交给楚某某办,但表明自己一直想购买BB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住宅,只是价格有点高。

楚某某明白后,向段某某表示,可以给段某某最低价格。

于是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买了某小区住宅一套,事后段某某将办公室装修工作交给BB建设公司承包。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房屋,为他牟取利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段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向BB建设公司的经理索取贿赂,自己购房是实际交付了资金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向BB建设公司的经理楚某某表明希望低价购买房屋的意愿,可以认为其作出了索贿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房屋的行为,相当于变相索取了BB建设公司向其支付的不正当利益,以利用段某某的职权取得政府办公室的装修工作,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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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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