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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履职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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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42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2日00:05: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妥善履职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初,AA县开始对于节能环保产业提供财政补助,具体的补助金额由AA县政府的财政部门核发。徐某某作为AA县副县长,主管财政工作。

    财政补助工作开始后,部分企业在报领补贴的过程中存在录入虚假信息,多领补助金额的情况的。

    徐某某作为主管此次财政补助发放的责任人,未将申领补助金额的情况予以公示,未及时发现企业冒领财政补贴的情况,造成多家企业共同骗取财政补贴50万多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主管为节能型企业提供财政补助的副县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职,造成多家企业长期骗取国家财政补助金额,使得国家优惠政策未落到实处,其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是不法企业的骗领行为,而非自身的行为;自己的行为与国家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主管对节能型企业方法财政补贴的副县长,依法具有严格核对企业信息,准确发放补助金额,确保补助资金安全的职责。被告人徐某某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的义务,对国家财产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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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作为AA县的副县长,在主管当地财政补贴发放的过程中,在有能力、有条件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未能尽责履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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