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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索贿”行为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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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04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25日23:12: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变相“索贿”行为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魏某某是AA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AA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为国企。

    在20176月,魏某某的朋友何某某向其表明,自己的公司对AA基金管理公司的负债即将到期,由于此前经营不善,希望能延期半年还款。

    魏某某答应后利用自己职权使得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延期一年。

    魏某某在为何某某办妥上述事宜后,向其表明自己有一幅名画,希望何某某购买。何某某为向魏某某表示谢意,于是以高价购买了上述画作。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向他人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魏某某认为:自己与何某某仅为纯个人交易,并非索贿行为。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何某某本人证实其对画作的价值并不了解也不关心,并没有收藏意图,仅是因为魏某某帮助其公司将债务延期而为向其表示感谢而以高价购买该画作。因此魏某某以交易画作为名,实则为掩盖自己向何某某索取贿赂之实,构成索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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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正是因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对价交易,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无论该种金钱利益以何种形式输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均无法掩盖其利益交易的本质。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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