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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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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18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24日21:14: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冯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期间,利用工作间隙在该公司的多台电脑上安装了远程控制计算机的软件以及盗取计算机中用户信息和数据的软件。

    在其下班回家后,冯某某通过上述软件远程控制AA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从中盗取了该公司电脑中存储的众多消费者的信息数据,以及账户密码等,共计10万多组数据,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所就职的AA科技有限公司电脑上安装非法获取信息数据软件,通过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消费者的信息数据,继而进行转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所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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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存储以及分析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对于用户数据和企业数据的新型犯罪类型高频出现,尤其是在进入信息化时代后,用户信息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被发掘,也导致了此类犯罪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第285条的数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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