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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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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30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9日20:24: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

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3月上旬,程某某和韦某某以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其租赁的一处写字楼办公室内,销售某地的保障房等项目,并以高额返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后程某某和韦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程某某在2016年成立,其经营范围是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和韦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和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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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是,行为人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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