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1日,赵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擅自将自己因工作而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等交由其朋友冯某某登录AA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开发系统,并从其系统中下载了大量数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因工作而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等交由被告人冯某某登录AA科技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不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其行为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被告人冯某某在侵入系统后,又实施下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律师评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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