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公司企业中存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2016年到2017年8月期间,利用负责运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的职务便利,私自使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为他人进行游戏推广,并在私下收取该游戏公司提供的“推广手续费”共计60多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微信公众平台上为他人提供游戏推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确认的证人证言、微信后台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网站维护运营的职权,收取他人财物并私自为他人在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推广游戏,实质上是权钱交易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律师评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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